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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高層建筑日益增多,因高空墜物引發的糾紛也呈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當“違停”遭遇“高墜”,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順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砸壞違停車輛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4月,美美(化名)停放在順昌縣某小區的車輛,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砸中,導致車輛前擋風玻璃、車頂及發動機蓋等多處受損。經小區物業公司現場確認,該損害系小明(化名)住宅陽臺玻璃突然脫落所致。事后,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美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明承擔汽車維修費共計1280元。 美美主張,其車輛正常停放于小區內,系因小明家陽臺玻璃突然脫落而直接受損,該損失完全由小明的責任造成,故要求其賠償維修費用合理有據。 小明則辯稱,其住宅陽臺下方區域為消防通道,按規定禁止停放車輛;美美違法占用消防通道在先,自身存在過錯,因此造成的損失后果應由美美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 房屋所有人未能證明無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系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小明作為房屋所有人,對其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負有管理、維修及注意義務。涉案陽臺玻璃屬于其住房組成部分,其自爆脫落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明未能證明自身無過錯,故其應對陽臺玻璃自爆掉落砸中美美車輛,導致該車輛損壞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美美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消防通道(該區域非規劃停車位),其占用行為雖與玻璃墜落砸車的損害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但本身存在妨礙公共安全的過錯,違反了公共秩序。 為維護全體業主權益及良好公共秩序,經承辦法官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小明同意承擔80%的責任。美美向法院申請撤訴。 法官說法 高空墜物損害責任依據過錯推定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件脫落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是因為物件脫落、墜落所導致的,即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而掉落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身對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案中,墜落的玻璃屬于小明住房一部分,小明作為房屋所有人應對其住房及其內部設施、物件負有管理、維修和注意等義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物品從高空墜落,如定期檢查陽臺、窗戶等可能發生墜物風險的部位,確保無松動的物品或裝飾物等。 為避免服務區域發生損害事故,物業公司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日常的巡查管理、定期排查和消除小區內存在的安全隱患。而廣大業主和車主則應自覺遵守小區秩序、自覺規范停車,不要圖一時便利而隨意停車,否則一旦發生意外,自身需承擔部分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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