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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男子私設屠宰場,并宰殺生豬出售。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吳某社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2萬元。 2023年的一天,吳某社在福鼎市管陽鎮某村集市閑逛時,看著熱鬧的豬肉攤位,心里打起了小算盤。隨后,他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中購買了57只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 為了宰殺這些生豬,吳某社在該村某民房私設屠宰點,并將宰殺好的生豬制品放在攤位進行售賣,銷售金額12.4935萬元,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2024年11月中旬,吳某社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查獲尚未銷售的生豬肉46.25公斤、活體生豬4只、特殊廚用刀具4把。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社違反國家規定,私自設立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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