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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給了,款拖了,合同里的“業主付款再結賬”卻成了對方的“免債金牌”。這是不少建筑行業中小企業主的共同遭遇。如今,部分承包方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在合同中設置“付款方式同業主付款節點”的條款,將自身和業主的付款風險轉嫁給供貨商。這些暗藏的“潛規則”,不僅讓中小企業苦不堪言,更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秩序。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明確對這類“霸王條款”說不,依法判決拖欠貨款的承建方必須還款。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甲公司(工程承建方)因項目建設需要,與乙公司(混凝土供應商)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混凝土,其中付款方式載明“原則上同業主付款節點,且在業主進度款到賬后支付”。 合同履行過程中,乙公司依約完成了全部供貨,雙方于2024年3月對賬確認:甲公司尚欠貨款200萬元未支付。 此后,乙公司多次催告付款,甲公司卻以“業主尚未結清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為此,乙公司向漳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公司支付拖欠的200萬元貨款。 法院審理 “業主未付款”不是拒付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以業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承包方甲公司向供應商乙公司付款的條件,但在雙方簽訂和履行涉建設工程領域采購合同時,承包方甲公司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當獨立承擔業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風險。 此案中,乙公司已依約完成供貨的主要義務,甲公司理應向其支付貨款,至于甲公司與業主之間的付款糾紛屬另一法律關系,不應成為拖欠供應商貨款的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尚欠貨款200萬元。 法官說法 新條例切斷大型企業不合理的風險轉嫁 今年6月1日起實行的新修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該規定明確禁止“背靠背”條款,切斷了大型企業不合理的風險轉嫁,有效保障中小企業及時回籠資金,緩解經營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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