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省華僑文化遺產保護立法調研”課題組成員 劉超 張連勝 202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全面振興規劃(2024—2027年)》將“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增進農民福祉”列為9個重點任務之一,為新時代鄉村發展指明了方向。華僑文化遺產作為僑鄉特色文化資源,是僑鄉推進和美鄉村建設中區別其他鄉村的特色文化寶藏。當前,以福建省為代表的僑鄉在華僑文化資源活化利用實踐中取得局部成效,然而,根據全省9個地級市調研結果,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存在規范缺位、要素支撐不足、協同監管不暢等問題,嚴重制約僑鄉和美鄉村建設,亟待予以優化解決。 一、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的價值耦合: 和美鄉村建設的雙重支撐 華僑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西合璧”的僑鄉特質,是僑鄉區別于其他鄉村的核心文化標識,也是維系海外僑胞“鄉愁記憶”的精神紐帶。通過活化利用,既能保留僑鄉“鄉味僑韻”,避免和美鄉村建設“千村一面”,又能通過“僑胞尋根”等活動凝聚僑鄉認同,踐行“鄰里和睦”的和美理念。從發展維度看,華僑文化遺產突破“博物館式”靜態保護模式后,可轉化為文旅融合、研學體驗等業態,讓華僑文化遺產能在與游客互動中實現“自我造血”,獲得資金反哺于華僑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及鄉村建設當中,實現鄉村產業升級,推動僑鄉和美鄉村建設發展。 二、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現存突出問題 (一)規范缺位:活化利用無標準可依 一方面,對象界定模糊。現行《文物保護法》對華僑文化遺產特殊性適配不足,目前并未形成統一的活化利用對象標準,對于哪一類型的華僑文化遺產需要嚴格限制開發、哪一類型適合活化利用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指導,致使活化利用工作嚴重受阻。另一方面,活化利用方式邊界不清。立法僅對活化利用進行原則性規定,尚未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各地管理人員均表示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容易造成活化利用過程出現“過度開發破壞文化遺產原真性”或“利用不足浪費價值”的現象。 (二)要素支撐不足:空心化僑鄉“動力匱乏” 僑鄉“空心化”的現象加劇了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與和美鄉村建設有機耦合的要素短缺。一是基礎設施薄弱。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必然具備文化傳承與經濟發展雙重要素,偏遠僑村如三明、寧德部分山區僑村,存在道路狹窄無法通行觀光大巴、人煙稀少、餐飲業短缺、電路老舊難以支撐民宿運營等問題,難以吸引游客前來參觀,無法滿足文旅開發基礎需求。二是專業人才斷層。活化利用需要建筑修復、僑史研究等復合型人才,但僑鄉本地勞動力多為留守老人,且薪酬較低,高校相關專業人才“不愿來、留不住”,致使活化利用方式專業性大打折扣。 (三)監管與協同機制不暢:多方聯動“合力難聚” 從監管層面上看,省內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監管政策不足,基層管理人員對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也會隨著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導向予以開展,缺乏相應監管機制易導致活化利用部門存在“重開發、輕保護”的問題。同時,三明、泉州等地仍以“定期實地巡查”為主,調研訪談過程管理人員也表示由于自身專業技能培訓不足,難以發現新型侵權等問題。從協同層面看,由于立法未明確牽頭部門以及機制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協作程序,易導致執法部門,如公安、城管、市場監管部門由于立法模糊性與執法檢查、考核評價壓力的傳導之間出現“推諉”現象。此外,公眾參與協商尚待完善,部分海外產權人由于未參與活化利用協商,唯恐權益受損或情感割裂,抵制活化利用項目,如莆田某僑厝產權人前期拒絕政府改造方案,導致建筑老化加劇,加大后續活化利用成本。 三、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的優化路徑: 以和美鄉村建設為導向的協同重構 (一)健全分類化制度體系 一方面,借鑒莆田“專家顧問制度”的實踐經驗,構建適配華僑文化遺產特殊性的制度框架。組建由僑務、文旅、建筑、法律等領域專家構成的評估團隊,按“歷史價值等級、市場化利用潛力、當地知名程度、文化價值含量”標準對遺產進行分類,明確差異化規則。另一方面,確立“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彰顯特色”的原則。建立“分類利用指引”規則,針對重要建筑、居民聚落等不同形式的華僑歷史文化遺產規定適當的活化利用方式范圍。此外,為確保活化利用方式方向正確,應當充分做好活化利用專業評估,并就活化利用可能涉及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事項,報相關部門審批。 (二)強化精準化要素保障 一方面,因地制宜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僑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有助于文旅產業發展,除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食宿等必要基礎設施進行改造外,應當有助于提升游客體驗。例如,寧德市錢厝村被開發為“櫻花谷”旅游景區,由于存在交通、照明等問題,應就道路建設與照明重點優化,以提升游客體驗。另一方面,探索政校協同育人的培育模式,鼓勵校企合作,目前泉州、寧德、三明等地活化利用華僑文化遺產打造研學基地,可以利用研學基地通過聯合開發實訓課程、設立專項課題研究等方式共同引領相關專業學生深入基層,使學生掌握本地區涉僑建筑、僑文化遺產專業知識,以期實現定點人才培養的目標。 (三)構建協同化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各監管主體職責。清晰界定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的項目中公安、城管、市場監管、文旅等部門在華僑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監管中的具體職權范圍;二是優化部門協同機制。就職權交叉事項而導致的職責推諉事項,應當統籌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制定各部門聯席會議協商確定牽頭部門以及協作程序和信息共享機制。具體監管事項,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整合執法力量,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行動,形成政府職能部門監管合力;三是深化多元主體共治,建立“政府——村委——產權人——外來企業”四方協商機制,對活化利用的方式、各方利益分配、權益保護等重要內容進行討論確定,營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和美氛圍。 (作者簡介:劉超,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張連勝,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基金項目:2025年福建省社科強省建設百名專家調查研究項目“福建省華僑文化遺產保護立法調研”(項目編號:FJSK25DY025))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