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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建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某、鐘某某、陳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建寧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分處罰金。 2024年,黃某某等3人因無業沒有收入來源,決定實施拉車門盜竊,3人通過戴口罩、更換汽車虛假牌照、跨省到外地作案等方式躲避偵查。2024年10月至11月,3人先后到建寧縣及江西省南城縣、會昌縣,通過技術開鎖或者砸車窗的方式盜竊7輛車的車內財物,總價值11251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將3人抓獲,并在所駕駛的車輛中發現多張硅膠面具以及萬能鑰匙、破窗器、套牌等作案工具。 建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技術開鎖或者砸破車窗的手段盜竊車內財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慮黃某某等3人的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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