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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閩侯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鄭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5個月,并宣告緩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間,鄭某多次向張某購買草皮,因拖欠貨款,引起訴訟。2022年5月,閩侯縣人民法院判決鄭某向張某支付貨款4萬余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22年7月,張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向鄭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責令其履行還款義務,但鄭某仍未履行。隨后,法院凍結并扣劃了鄭某賬戶存款的1萬余元,發還給張某。另查明,鄭某有一處與其父母共同所有的房產,但該房產價值與案件標的額相差較大,且共有人未析產,故暫未處置。2022年9月,鄭某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將上述房產以23萬元的協議價轉讓給其父母,并辦理過戶手續,但其父母并未實際支付協議購房款,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的款項尚有3萬余元無法執行。 2023年8月,法院將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11月,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鄭某將剩余執行款本息3萬余元支付給張某,并取得諒解。 閩侯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鄭某對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擅自轉移資產,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經依法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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