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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請包工頭施工 工人受傷由誰擔責 法院:三方均有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農村自建房施工時,工人受傷引發的責任糾紛并不鮮見,如果發生事故,房主、包工頭、工人之間的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永泰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自建房工人受傷引發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王某甲將其位于閩清的自建房的模板安裝工程承包給永泰人王某乙施工,雙方簽訂《模板安裝協議書》,約定王某甲將安裝框架模板(基礎和擋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王某乙施工,劉某某受王某乙雇傭在該房屋從事釘模板等工作。 2023年9月12日。劉某某在該房屋一層釘模板時,從梁頂跌落導致受傷,隨即送醫治療11天。后經鑒定,劉某某受傷程度為九級傷殘。因醫療費用等各項損失賠償協商未果,劉某某將王某甲、王某乙訴至永泰法院。 法院審理 按過錯三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受雇于王某乙在自建房從事釘模板等工作,向王某乙提供勞務,接受王某乙指派完成所需要的工作,雙方形成雇傭關系,王某乙應對劉某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劉某某作為成年人具有防范一般人身損害危險的意識和能力,在工作時未盡到必要的注意和自我保護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產生存在過失,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王某甲將模板安裝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個人王某乙,未對王某乙的安全作業條件進行審核,對承攬事項的定作和選任具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某對各項損失共計35萬余元自行承擔30%責任,王某乙承擔50%賠償責任,王某甲承擔20%賠償責任。王某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房主對選任有過失的應擔責 農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與包工頭系承攬合同關系,房主系定作人,包工頭系承攬人。包工頭與工人之間系勞務合同關系,包工頭系接受勞務一方,工人系提供勞務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工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的,包工頭、工人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確認雙方具體的責任比例時,應從損害后果發生原因大小和過錯的具體承擔等方面綜合考慮。 在農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的責任多見于選任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房主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三方應各盡其責,防范施工安全風險 農村自建房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工人受傷的安全事故。為防范風險,各方需各盡其責:房主要認真核查包工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簽訂書面的承攬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環境安全盡到相應的監督和提示義務;包工頭要謹慎選擇勞務人員,充分開展安全知識培訓,在施工過程中配齊必要安全設備,營造安全生產環境,最大程度避免風險;工人自身也要繃緊安全弦,嚴格按照工作規程開展施工作業,當好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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