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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男子謊稱有能力幫助別人解決事情,從而騙取他人錢款,最終落入法網。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詐騙案,以詐騙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同時,責令唐某退出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4年5月,楊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找到唐某,請求幫忙找關系免予刑事處罰和吊銷駕駛證。唐某謊稱自己有能力解決此事,并與自己的微信號聊天,后將聊天記錄發給楊某,使楊某確信唐某已經找到關系解決此事。隨后,楊某向唐某轉賬6萬余元。 不久,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通過楊某找到唐某,讓唐某幫忙找關系免予刑事處罰,唐某以上述方式詐騙李某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共計12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的犯罪行為,一旦構成犯罪,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處罰,不存在“花錢找關系就能豁免”的可能,若試圖通過“走關系”逃避刑事責任,不僅無法脫罪,反而可能落入詐騙陷阱,最后人財兩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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