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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醫院復檢了3次,身體恢復得不錯,事情既然發生了,還是要相互理解,感謝司法所積極介入,為工作人員的處理效率點贊。”9月2日,連城縣司法局朋口司法所工作人員電話回訪時,當事人曾某(女)對司法所工作人員感謝道。 今年5月,在該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清河灣小區的傅某、李某和俞某就重傷工人曾某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該起工傷糾紛圓滿化解。 工人墜傷引發紛爭 今年4月11日,朋口鎮清河灣小區安置戶傅某在建房過程中,將“泥水”工程發包給李某,另將搭設竹架工程發包給俞某。施工期間,李某為趕進度,臨時雇傭小工曾某進行外墻作業。曾某在作業過程中,意外從3樓外墻竹架跌落至1樓,后重傷送醫。事故發生后,傷者及家屬與相關責任主體就賠償問題產生嚴重分歧。 傅某情緒激動:“我已經把工程發包出去了,我只是‘定作人’,要賠錢也是承包人賠!”“泥水”承包方李某扯著嗓子說:“我是雇傭了曾某,但她摔下來是俞某的竹架質量有問題,主要責任在俞某,為什么要我承擔大部分賠償?”他將問題矛頭指向俞某,以此淡化自身作為直接雇主的監督管理職責。竹架承包方俞某漲紅了臉辯解:“我的竹架搭設符合要求,曾某摔下來是因為她操作不當,以及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關我的事!”各方當事人相互推諉,協商一度陷入僵局。 情法結合厘清責任 5月12日,面對復雜局面與激烈推諉,調解員深入現場勘查,詢問目擊證人,固定關鍵證據。全面掌握細節后,調解員分頭與各方進行多輪“背靠背”溝通,耐心傾聽各方訴求和辯解,同時清晰闡釋各方的法律責任邊界和過錯程度。 針對傅某,調解員拿出《民法典》相關條款,明確指出:“你是將工程發包出去了沒錯,但法律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任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而且你將工程發包給可能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曾某,你也有賠償責任。” 面對李某的辯解,調解員強調:“你是曾某的直接雇主,對她負有法定的勞動保護義務和現場管理責任。既然你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就要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和落實防護措施。你在管理方面失職,就算竹架有問題,或是曾某沒用防護措施,你也應承擔主要責任。” 結合現場勘查和證人證言,調解員指出俞某的過錯:“你身為專業的竹架搭設方,提供的作業竹架并不完全符合安全作業的標準,這可不是曾某操作不當可以解釋的。你需要對事故承擔責任。” 在厘清責任的基礎上,調解員抓住曾某家庭經濟困難的事實,向三方展示曾某高昂的醫療費用收據,引導各方理解曾某的實際痛苦和家庭困境。“這些錢是曾某的救命錢,她還躺在醫院等錢救命,你們多耽擱一秒,就是在耽誤她的治療。而且曾某是家里的頂梁柱,如果她倒下了家里會非常困難,希望大家將心比心,互相體諒一下。”這番話觸動了眾人,三方最終愿意互諒互讓。 各方簽署調解協議 在調解員的勸導下,各方態度逐漸從對立轉向和解。各方基于對事實、法律責任的重新認識,對傷者及其家庭的深切同情,于5月15日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協議明確各方承擔的具體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嚴格履行期限等內容,賠償款項于協議簽署后履行。 此次糾紛的成功化解,彰顯了朋口司法所“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的調解理念。調解員在厘清責任的冷硬框架中,注入對生命的敬畏與對困境的體恤,既維護了傷者權益,又引導各方依法行事,為基層社會治理注入法治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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