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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用一紙《調解建議函》,巧解三方債務“連環扣”—— 讓停滯的生產線重新轉動 長期欠款不還的“債務人”公司,如今卻意外成為自己的上游“客戶”。一段合作,三方債務,多重糾紛,各方本可以合作共贏,卻又如何演變成三方利益受損的局面?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巧用一紙《調解建議函》,不僅化解了眼前的訴訟矛盾,更推動三方債務一攬子解決,讓停滯的生產線重新轉動。 一筆“舊賬”阻礙工程進度 為向某建設公司供應混凝土,彭某委托某混凝土公司搭建生產鏈,并支付相關款項。然而,彭某沒料到,某混凝土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竟存有“舊怨”——某建設公司還拖欠著某混凝土公司一筆未結的加工費。某混凝土公司收了彭某的錢、建好生產鏈后,并未依約供應混凝土,而是轉向對外接單。 為確保項目進度,彭某只能在某混凝土公司搭建生產鏈的附近自建拌合站用于供應混凝土。現場物品管理混亂,權屬不清,多重糾紛導致混凝土停工停產,廠房設備等長期閑置。 多次催促恢復生產供應無果,無奈之下,彭某訴至集美法院,要求某混凝土公司返還投入的款項及設備,并承擔違約責任,還把某混凝土公司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并要求保全財產。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彭某認為“一碼歸一碼”,舊賬不能成為違約的理由;某混凝土公司則覺得“被拖欠在先”,難以配合供應。矛盾看似陷入死局。 一紙“函件”重塑信任橋梁 “建筑行業里,墊付資金、拖欠款項的情況不算少見,但對中小企業來說,這些問題可能直接壓垮經營。”承辦法官了解情況后,認為直接判決可能激化各方矛盾,導致“一案結而多案生”,通過調解方式一攬子化解糾紛才是解決此案爭議的最優解。 通過充分溝通了解,法官敏銳發現,彭某和某混凝土公司都希望早日恢復生產,減少損失。抓住這一共性,法官當即組織雙方前往現場,共同清點設備、制作現場物品清單,逐項確認物品權屬,并簽字固定證據,為后續達成調解掃清障礙。 然而,信任的難題依舊如天塹橫亙眼前。某混凝土公司內部復雜的審批流程成了達成調解的隱形門檻;彭某亦表示,即便用現場物品抵債,也無法覆蓋全部債務。 為破解僵局,法官決定應用上級法院推廣的“調解建議函”模式,用書面函件的形式,將調解方案規范化、權威化,既方便某混凝土公司走內部審批流程,也能讓雙方感受到司法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調解建議函》中,法官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明晰了各方責任:針對某混凝土公司另案追討加工費難、內部審批難等顧慮,根據彭某與某建設公司具有的良好合作關系基礎,提出由彭某協助混凝土公司向建設公司追討欠款的思路;關于款項返還爭議,則通過以物抵債、提高物品折抵比例等方案解決。 有了初步“藍圖”后,法官再次組織雙方依據《調解建議函》提出的方案,就加工費追討、生產鏈分割等方面,開展面對面協商溝通,逐一商討確定解決方案。最終,彭某承諾協助混凝土公司追討欠款,雙方自行將攪拌站、實驗室設備等進行清點移交,剩余小部分款項直接支付給彭某,該案糾紛得以一攬子化解。 三方“履約”重啟生產鏈條 調解結案后,承辦法官持續開展調后督促工作,雙方及時完成物品交接,確認案涉混凝土生產鏈、板房等已清點完畢并移交權利人,款項按期返還,混凝土生產鏈重新恢復生產,雙方切實履約完畢。 在彭某的溝通協調下,某建設公司就拖欠混凝土公司的加工費形成付款方案,并進行內部審批流程,承諾兩個月內結清款項。 “多虧了法院的《調解建議函》,我們內部很快統一了意見,建設公司也給了還款方案,公司最困難的時期終于過去了!”某混凝土公司負責人感慨道。彭某也難掩激動:“沒想到調解能夠這么順利,如今生產線終于又轉起來了,工程進度總算是趕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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