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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井蓋未蓋緊致人傷,誰擔責? 法院: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應擔主責 抄表員途經小區綠化帶時,踩到未蓋緊的井蓋,摔落井中致傷殘九級,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抄表員江某到福州市鼓樓區某小區開展抄表工作,經過綠化帶下方窨井時,因井蓋未蓋好,江某連人帶井蓋摔落井中。 江某受傷后,當日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腰3、4左側橫突骨折。后江某多次前往醫院治療。今年3月,福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江某勞動能力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江某遂訴至鼓樓法院,要求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物業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地系非正常的行走道路,并非唯一必經之路,江某已在小區服務半年多,應對園區熟識,且事故發生在工作期間,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部分費用。庭審中,物業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1日《房屋本體與共用設施巡檢表》擬證明其有進行定期巡查,彼時井蓋完好無損。 審理與說法 物業未盡管理義務擔主責,傷者自身疏忽擔次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中,事發窨井位于小區內部,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法定管理人,依法負有維護、管理窨井蓋的義務,確保其處于安全使用狀態。事發地點雖為圍墻墻角處的綠化帶,但江某系因工作需要途經此處,且窨井蓋未蓋緊時,周圍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物業公司也未及時發現并復原井蓋,顯然存在“疏于履行管理義務”的過錯,這是導致江某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此外,江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故發生時間為上午8時左右,江某未仔細觀察窨井蓋情況,未盡到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其應對自身損害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根據江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及相應證據,法院認定江某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物業公司按比例賠償江某損失的70%,江某對自身損害承擔30%的責任。 法官提醒 窨井等地下設施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管理主體,應維護小區公共設施的安全,如遇窨井未蓋緊等情況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將井蓋復原蓋緊,消除安全隱患。 居民出行時也負有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尤其在雨天路面濕滑、夜晚視線受限的情況下,更應提高警惕、注意路況。途經窨井或危險路段時需仔細觀察窨井或謹慎繞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共同防范人身安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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