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同居關系解除后,同居期間的轉賬是否應返還的法律適用及認定標準 ——以王某與李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為例 【裁判要旨】 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轉賬,若無證據表明該轉賬系以結婚為目的或是自愿贈與的,可以視為系一方提供的同居資金。雙方同居時并未對同居生活開支作出約定的,應根據雙方生活消費的意愿,判斷相應款項是否為雙方合意支出的共同消費,已經開支的共同生活消費款項可視為雙方合意的開支,提供同居資金的一方不得要求對方返還。 【案情】 2024年2月26日至5月31日,王某與李某在廈門租房同居生活。其間,王某于2024年3月通過微信支付向李某轉賬四次共計4.5萬元。李某將王某轉給其的部分資金用于同居期間各項生活費用的支出,共計21048元,其中支付房租及押金2100元;另有非生活必要開支即李某在“TT語音”、歡游平臺充值5182元;向他人轉賬共3000元。后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王某認為4.5萬元是其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于是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轉賬款項4.5萬元。李某辯稱,案涉款項均系王某自愿贈與,并用于雙方同居生活及消費支出以及王某對李某的工作支持。 【裁判】 柘榮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王某主張以結婚為目的給付款項以及李某以家里蓋房子、發工資為由索要金錢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立。李某主張案涉款項均屬于王某自愿贈與,亦缺乏證據支持,不能成立。庭審中,王某確認4.5萬元要扣除同居的共同花費21,700元(之后變更為21,048元),剩余款項請求李某返還。李某陳述,4.5萬元均用于雙方同居生活及消費支出以及王某對李某工作的支持。可見,雙方對款項用于同居期間的開支,并無爭議,爭議的問題是款項是否已全部開支。由于雙方同居時并未對同居生活開支作出約定,故已經開支的生活消費款項可視為雙方合意的開支,提供同居資金的一方則不得要求對方返還。由于王某的證據能證明其提供了同居生活的資金,根據審查確認的證據,其中TT語音、歡游平臺充值5,182元非生活必要開支,李某沒有證據證明該項支出經過王某同意,該款應予返還。租房押金退還400余元,該款在雙方同居結束后,也應返還王某。另外,由于李某提供的證據所能證明的生活支出數額小于4.5萬元;部分轉賬(如轉給“幼兒園園長”等),不能直接證明系生活消費支出;二人同居期間,李某主張王某給付的部分款項系對其工作的支持,該事實具有一定可能性;同居期間李某也有義務承擔部分生活開支。因此,酌情確定由李某返還王某1萬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近年來,因男女戀愛分手引發的財產糾紛逐年增多,該類糾紛不僅涉及男女感情問題,且涉及財產及非婚子女撫養等問題。該案主要探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糾紛的問題,為解決類似糾紛提供參考。案涉糾紛可能涉及法律關系有:贈與合同、不當得利、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該案中,李某辯稱案涉款項系王某自愿贈與,但綜合全案證據,王某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且雙方對款項用于同居期間的開支并無爭議,故可以認定案涉款項是王某在同居期間提供的同居資金。因此根據案情排除了贈與合同、不當得利糾紛,適用同居關系析產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案糾紛。首先,應分清財產權屬的歸屬。雖然王某向李某轉賬實際不止4.5萬元,但王某主張大額的轉賬共4.5萬元,并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款項來源清楚,轉賬的時間均發生在雙方同居期間,因法律沒有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為共有財產,雙方也無共同經營的事實,且從雙方的陳述看,高度蓋然地可以確認4.5萬元為王某的個人財產。其次,應查明財產給付的目的及其用途。該案中,王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案涉款項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同時,李某主張案涉款項系王某的自愿贈與亦缺乏證據支持。因雙方對案涉款項用于同居期間的消費支出都無異議,故可認定該款項為王某為同居生活消費而提供的財產。雙方在庭審中爭議的問題主要是款項是否已全部用于兩人的共同消費。此時應根據雙方生活消費的意愿,判斷相應款項是否為雙方合意支出的共同消費。雙方的同居關系持續3個月,李某提供的證據確認了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花費的金額,該金額小于4.5萬元。同時,從李某提供的微信賬單錄屏來看,其在“TT語音”、歡游平臺充值的5182元,向他人轉賬的3000元非生活必要開支,且李某沒有證據證明該項支出經過王某同意,該款應當不予認定為雙方合意支出的款項。由于雙方同居時并未對同居生活開支作出約定,故已經開支的其他生活消費款項可視為雙方合意的開支,提供同居資金的一方則不得要求對方返還。本案扣除共同消費款項后,結合李某陳述部分款項系王某對其工作支持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同時李某也有義務承擔部分生活開支以及雙方還存在感情糾紛等因素,最終酌情認定李某返還王某1萬元。 該案涉及同居關系解除后的析產糾紛問題,該案處理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尚未公布實施。現已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四條,對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析產作出了規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該案的裁判理念符合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對引導當事人妥善處理因戀愛、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有利于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