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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員工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近日,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員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案件經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37萬余元。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蘇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龍巖某制造公司上班,途中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全身多處嚴重損傷,住院治療49天。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蘇某負次要責任。事后,李某向蘇某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蘇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2022年6月28日,仲裁委裁決蘇某與某制造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經法院一審、二審確認。2023年7月31日,人社部門認定蘇某此次事故傷害為工傷,該認定經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后發生法律效力。 由于某制造公司未為蘇某繳納工傷保險,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協商無果。2024年9月,蘇某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其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7萬余元。某制造公司對裁決結果不服,向新羅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未繳工傷保險,用人單位需全額承擔工傷待遇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均已通過法定程序確認并生效,蘇某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因公司未為蘇某繳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應由公司全額承擔。故新羅法院依法判決公司支付蘇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共計37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侵權賠償不免除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人侵權賠償不能減輕或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即便侵權人已賠付,勞動者仍有權要求未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結合“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合理目的”判斷是否屬于工傷:合理時間需結合工作性質認定,遲到、早退不影響工傷資格;合理路線包括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住處,或途中買菜、接送子女等日常活動路線;合理目的需以“到崗”或“回家”為核心,如下班去參加私人聚會途中受傷則不屬工傷。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僅要全額支付工傷待遇,還可能面臨補繳工傷保險費、繳納滯納金及處欠繳數額1至3倍罰款。繳納工傷保險是企業“花小錢、保平安”的必要舉措,試圖“省成本”實則埋下風險隱患。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員工參保,既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助力企業筑牢法律安全屏障,實現勞資雙方的良性共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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