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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執行法官針對被執行人工作性質作出限制出入境的執行決定,促使其一次性還清欠款,有力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被執行人陳某與妻子鄭某開店做生意,申請執行人黃某為其提供原材料。因陳某和鄭某拖欠貨款累計5萬元,黃某催討多次未果,將兩 人起訴至永安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后,陳某、鄭某仍拒絕履行還款義務,黃某遂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法官通過法院執行系統查詢陳某和鄭某名下財產,但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與陳某、鄭某數次溝通未果后,黃某向法院提出限制陳某和鄭某出入境的申請。 考慮到陳某、鄭某從事外貿生意,要頻繁出國洽談業務,執行法官認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能極大震懾對陳某和鄭某,促使兩人盡快還款。經合議庭合議,執行法官同意了黃某的申請,依法作出限制陳某、鄭某出入境的執行決定書,并發往公安出入境機關。陳某和鄭某得知后立即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愿意將拖欠的貨款及逾期還款利息支付給黃某。 近日,陳某通過轉賬方式向黃某支付了尚欠的貨款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黃某收到貨款后向法院提交了結案申請,至此該案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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