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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金井法庭通過執前督促程序,推動一起分期還款調解案件繼續有序履行,既保障了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兌現,也給被執行人繼續履行留下了充分時間。 李某與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審判階段達成分期還款調解協議,但劉某未按協議履行分期還款義務,李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后,立即啟動執前督促程序,向劉某發出《自動履行義務告知書》。考慮到劉某達成調解后連續6個月均按期履行,法官找他了解具體情況,從而得知劉某原本系通過店鋪的持續性盈利來分期償還李某款項,但近兩個月為擴大經營,就沒有按期履行協議。 “償還款項是你無可推卸的義務,李某愿意與你達成分期還款調解,本身已是對你還款能力的充分理解和讓步,但這也是底線,不容一次次跨越,也不存在無限的理解和包容。”法官向劉某詳盡告知其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并警示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將面臨的失信懲戒、限制高消費等法律后果。 “之前看李某沒催還款,我想著晚一點還也沒關系,就抱有僥幸心理,聽了法官的一席話,確實很慚愧,不該拿著李某的包容當籌碼。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明白誠信為本的道理。” 最終,劉某想辦法湊齊了拖欠李某兩個月的款項,法官考慮到劉某暫無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便找到李某說明情況。李某同意讓劉某繼續經營店鋪“創造履行能力”,剩余欠款繼續按照原調解協議分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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