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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欠款早已還清,卻隱瞞事實持未銷毀的借條反復起訴索要債務?日前,惠安法院審結一起虛假訴訟案,被告人王某(化名)因構成虛假訴訟罪獲刑。 2013年8月,李某(化名)出具借條向王某借款3萬元,張某(化名)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李某于2014年1月通過銀行轉賬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但王某未將借條原件歸還給李某,也未予以銷毀。此后,王某分別于2015年、2016年間持該借條以李某、張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訴。 2023年12月,王某再次隱瞞李某已全部清償該筆債務的事實,持該借條,以李某、張某為被告,向惠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張某償還2013年8月所借的本金3萬元及利息。 惠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兩次開庭審理該案,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將王某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該案是一起利用已經清償未收回借條重復主張債權的虛假訴訟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妨害司法秩序,故而應當受到相應懲處。該案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虛假訴訟犯罪嫌疑后,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將犯罪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效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了民事訴訟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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