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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監督一起社區矯正對象因違反監管規定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案件。 李某某因酒后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二級,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李某某因未按規定向社區矯正一體化平臺確認位置信息達到4次,違反監管規定,于今年6月被福州市倉山區社區矯正管理局處予訓誡處罰一次;又于今年6月酒后鬧事,并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 倉山區檢察院通過調閱李某某羈押、判決、社區矯正檔案卷宗,實地走訪、向社矯機構工作人員詢問等方式充分核實后認為,李某某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悔罪認罪意識差,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符合收監執行規定,遂依法向福州市倉山區社區矯正管理局發出《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建議該局向倉山區人民法院提出對李某某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李某某緩刑,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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