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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因撞到樓道滅火器心生憤懣,男子李某竟接連拋擲5個滅火器泄憤。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高空拋物罪判處李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3月23日晚11時30分許,李某在外飲酒后步行返回豐澤區新華北路某小區五樓住處,上樓時撞到二樓樓梯拐角處的滅火器,隨即產生不滿。他先后將放置在二樓的1個滅火器、三樓的2個滅火器、四樓的2個滅火器,分別從對應樓層樓道拋擲至樓下空地,造成5個滅火器破損。次日早上,小區保安發現后立即報警,李某當日即在住處被抓獲。到案后,李某如實供述了拋物事實,賠償物業5個滅火器并獲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鑒于其認罪認罰、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且賠償物業損失獲得諒解,可依法從寬、從輕處罰;但因其系被公安機關排查確定身份后抓獲,不構成自首,且綜合犯罪情節、手段及社會危害性,不宜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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