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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廈門海事法院成功審結三起申請確認涉外船員勞務糾紛特別仲裁協議效力案。該批案件系新修訂的《仲裁法》通過后,全國首批對特別仲裁條款效力進行司法審查的案件,同時也是首例約定仲裁地為中國廈門的特別仲裁案件,其裁判結果對新法背景下涉外海事糾紛解決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特別仲裁,國際上通稱為“臨時仲裁”,其仲裁規則、仲裁員、仲裁地點等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相較于傳統機構仲裁具有更高靈活性。此次審結的案件中,當事人為內地船員與香港某國際船舶管理公司,雙方在雇傭協議中約定,若發生爭議將適用《海絲特別仲裁規則》,仲裁地為廈門。為明確條款效力,船員遂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確認申請。 經審理,廈門海事法院認定該案具有明顯涉外涉港因素:當事人一方為香港公司,涉案船舶為巴拿馬籍散貨輪,航行于國際航線,符合仲裁制度創新試點要求。協議中已明確約定仲裁規則、仲裁地、仲裁庭組成、仲裁語言、準據法及指定服務機構,要素齊全、內容清晰,能夠保障程序合法有效進行。法院據此作出創新性裁判,確認三案所涉特別仲裁條款均為有效。 《海絲特別仲裁規則》系海絲中央法務區自貿先行區于2025年9月發布的首部由多國國際仲裁專家共同制定的特別仲裁規則,旨在為涉外商事海事糾紛提供靈活、高效的專業仲裁服務。盡管新《仲裁法》將于2026年3月1日才正式實施,廈門海事法院通過本案“司法先行”,對符合新法精神的特別仲裁條款予以效力確認,為新法實施積累了重要實踐經驗。 此次裁判不僅從司法層面支持了《海絲特別仲裁規則》的適用,也為廈門推進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制度創新、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該案是廈門海事法院繼發布《外國及涉外海事仲裁財產保全工作指引(試行)》后,營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環境的又一舉措。下一步,該院將積極籌備新法實施相關工作,探索建立涉外海事領域特別仲裁規則的服務保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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