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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皮膚”豈可亂穿? 一演員穿警服直播被刑拘 警服,作為人民警察身份與職責的直觀象征,不僅承載著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職業使命,更因其專屬屬性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與規制。然而,個別公眾人物為博眼球、促銷量,竟將警服作為“流量工具”違規使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與法律爭議。 近日,演員謝某某因身著帶有警察肩章、臂章的服裝直播賣貨,被認定為非法使用警服,最終面臨行政拘留7日、賬號封禁的處罰。為何“警察皮膚”不可隨意使用?法律對警用物品的持有、使用、銷售設置了哪些禁區?直播平臺又需承擔怎樣的審核責任?對此,記者邀請北京中簡(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巧麗解讀“警察皮膚”背后的法律邊界,厘清非法使用警用物品的法律風險。 事件回顧 9月10日上午,謝某某在網絡平臺直播時,身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雖未佩戴警號與胸徽,但戴有警察肩章和臂章,并在直播中售賣電子產品。有網友認為,其行為已違反相關規定,并于當天向云南警方報警。 9月13日,謝某某發布道歉聲明,稱相關服裝是劇組拍攝專用戲服,自己不應該穿著此類服裝分享相關視頻和直播,并向人民警察真誠道歉。 9月17日,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謝某某在拍攝電影休息期間,身著帶有明顯警用標志的服裝直播帶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該局依法對謝某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同時,謝某某的直播賬號也被平臺封禁和禁止關注。 問題①:關于警服的使用,法律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林巧麗律師:警服作為人民警察的專用制服,其使用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同時,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影視制作單位和文藝團體因拍攝、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并嚴格保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謝某某雖稱服裝是劇組拍攝專用戲服,但他在非拍攝場景下,將其用于商業直播帶貨活動,明顯違背了這一規定。 問題②:非法使用警服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律師解答 林巧麗律師:非法使用警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方面,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此類行為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此事件中,謝某某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云南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若非法使用警服的行為情節嚴重,還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處罰。如借警服冒充警察身份,通過虛假身份騙取他人信任、牟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樱瑒t可能構成招搖撞騙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③:直播平臺對出鏡著裝是否負有審核責任? 律師解答 林巧麗律師:直播平臺作為商業活動的載體,對其平臺上的內容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這意味著直播平臺作為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一套有效的內容審核機制,對平臺的內容進行必要的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違規信息。 同時,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網信辦研究起草的《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需要加強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直播營銷人員的身份認證和資質審核,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雖然該辦法尚未正式出臺,但其精神反映了監管趨勢,平臺需要建立健全平臺協議規則,并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 在該事件中,謝某某身著帶有警察肩章、臂章的服裝開展商業直播,此類明顯帶有國家機關制服特征的著裝,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非合規使用情形,平臺本應通過日常審核機制及時發現并制止。平臺未能及時攔截該違規內容,暴露出審核機制在高風險著裝識別環節可能存在的疏漏。事件發生后,平臺對其賬號采取“封禁”“禁止關注”等措施,本質上是對前期審核缺失的補救,也符合法律法規對違規行為處置的要求。 相關案例 穿警服直播可能還涉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實中,也不乏有人購買警用服裝、用具、證件等假冒警察。 案例一:穿戴輔警標識拍視頻挑釁他人 2023年4月,游某因瑣事與他人在微信群中發生爭執。后游某穿戴輔警標識的服裝拍攝視頻,對他人進行挑釁。被群眾舉報后,游某被廈門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民警抓獲。經查,游某并非輔警,涉嫌非法使用輔警服裝、標識。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游某被處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網購假警服,未逞威風先觸法 潘某因覺得“警服很威風”,便通過網購平臺購買一套仿人民警察制式的服裝。2024年6月,潘某的朋友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為壯膽,潘某穿上假警服,隨朋友一同赴約,并模仿警察口吻喊出“別動”“蹲下”等指令。因生硬的語氣、不規范的舉止與警察職業形象嚴重不符,被人識破并報警。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潘某被廈門市湖里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延伸 網絡銷售的仿警用物品 假冒警用物品從哪里來?記者搜索網購平臺,輸入“警服、警官證、警銜、警棍”等關鍵詞時,平臺并未顯示直接對應的商品。但能找到與警察制服相類似的襯衫、反光雨衣、沖鋒外套等。通過查看評論、和客服對話,記者發現,只要不明示購買,按照流程下單,就可以成功獲得此類仿警用物品。 問題①:銷售購買警用物品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林巧麗律師: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違反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題②:哪些物品被定義為限制使用的警用物品? 律師解答 林巧麗律師:限制使用的警用物品是指僅供人民警察等特定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未經許可,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持有和使用的物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限制使用的警用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幾類:警械:如警棍、催淚器、手銬、腳鐐、警繩等;武器:如公務用槍、彈藥等;制式服裝與警用標志:如警服、警銜、肩章、臂章、警官證及專用車輛號牌等。 此外,一些與警用物品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物品,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生產或者銷售,處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普法后記 演員穿警服直播被拘事件,為全社會敲響了警鐘。警服絕非可隨意穿搭的“流量皮膚”,而是法律威嚴與國家公權的神圣象征。 事件表明,任何出于獵奇、炫耀或牟利目的假冒、戲謔警服的行為,都是對執法權威的消解,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從行政拘留到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其代價遠超博取一時眼球。 此案也警示網絡平臺須強化審核責任,群眾應提升法律素養。在網絡時代,每位公民都應自覺維護警服的嚴肅性,對違規行為保持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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