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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隨手拍攝的視頻、照片若被他人未經允許盜用營利,或被惡意改編傳播,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嫌侵權?近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案情回顧 2023年4月起,安溪某茶葉店在其開設的淘寶網店鋪中,未經張某同意,擅自截取、剪輯、拼接制作含有張某肖像的視頻,并將該視頻放在茶葉產品的銷售頁面中,以此宣傳銷售的茶葉產品,時間長達一年以上。 張某發現后,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茶葉店在淘寶網平臺的店鋪首頁中,以文字形式向其賠禮道歉,道歉公告需在首頁中持續顯示2個月,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6萬元。 為固定證據,張某向公證處申請公證進行證據保全,支出公證費2000元。同時,委托律師代理案件,花費律師費6000元。張某起訴后,該茶葉店已自行撤下含有張某肖像的視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茶葉店未經張某同意,對含有張某肖像的視頻進行截取、剪輯、拼接,并將其用于網絡店鋪商業宣傳,該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肖像權合理使用范疇,侵害了張某的肖像權。 關于賠償部分,法院指出,張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屬于合理維權成本,應由侵權方某茶葉店承擔。而張某主張的經濟損失,因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結合某茶葉店侵權獲益情況等,對該部分經濟損失主張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茶葉店于30日內在其開設的淘寶網平臺店鋪首頁向張某發布公開賠禮道歉聲明,聲明應連續發布15日;賠償張某為維權而支出的費用8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肖像權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使用 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除非是合理使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設置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范,明確了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實施的行為,限于個人學習欣賞或教學科研、新聞報道、國家機關履職、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以及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等五種情形。因此,除肖像權合理使用外,沒有經過自然人的同意,任何人未經肖像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將自然人的肖像固定在一定載體上,不得擅自使用、公開自然人的肖像,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當前,肖像權侵權呈現廣泛性特征,不僅商家可能侵權,個人也需警惕風險。即使不涉及營利目的,隨手拍攝他人視頻、照片后隨意在網絡發布,因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不可控,也可能擾亂他人正常生活、損害他人合法利益,進而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應增強肖像權保護意識,既尊重他人肖像權,不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留意自身肖像權益,若發現被侵權,及時留存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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