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腸粉摻硼砂 判刑又罰金 上杭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報訊 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凌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經查,2024年5月以來,被告人凌某在經營腸粉店期間,在米漿中加入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硼砂,制成腸粉和簸箕粄后銷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后于2024年8月被查獲,現場查扣腸粉和疑似硼砂物品。經檢驗,被告人凌某制售的腸粉中檢出硼砂。案發后,被告人凌某主動投案,并交納社會公共利益賠償金人民幣1萬元。 上杭法院經審理認為,凌某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為了提高食品口感等,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摻入食品并銷售,危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后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法院依法嚴懲食品安全犯罪,體現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態度和“處罰到人”的原則,彰顯了審判機關運用刑事手段保護公共利益的決心。食品生產者必須時刻牢記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必須樹立守法經營的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守住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任何忽視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違法成本高昂,切莫心存僥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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