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 乘坐飛機時攜帶行李箱數量較多的旅客往往需要托運行李箱,如果行李箱在托運過程中損壞,能否獲得賠償?近期,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托運貨損壞引起的糾紛案件,某航空公司被判賠償乘客800元。 今年1月,陳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并托運兩個行李箱。抵達時,陳某發現兩個行李箱均出現破損,該航空公司據此開具了事故記錄單。因行程緊張,陳某未與航空公司協調溝通好賠償事宜便離開,并另行購買行李箱,將已損壞的行李箱丟棄。其后,陳某因未與航空公司就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遂訴至長樂法院。 長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已將損壞的行李箱丟棄,且未能提供兩件行李箱的購買訂單、品牌型號等相關證明,故對于行李箱的價值,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鑒于陳某的行李箱受損必然遭受損失,法院酌定陳某的合理損失金額為800元。據此,法院判決航空公司賠償陳某800元。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