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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判處被告人陳某彬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3年5月,陳某彬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從劉某貴(已判決)等人處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天之藍”“海之藍”“夢之藍”“賴茅”等注冊商標的白酒,并在其經營的店鋪及微信進行銷售,從中獲利1.9萬余元。2024年4月,陳某彬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查扣白酒共計156箱。經原品牌公司辨認,查獲的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計算,其貨值金額共計32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彬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結合陳某彬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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