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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龍巖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新羅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今年5月的一天,胡某某到龍巖市新羅區某小區的樓頂,從樓頂向下攀爬,用鉗子剪斷窗戶防盜網,進入鄭某某家中,將其存放于臥室保險柜內的人民幣、美元、港幣等財物盜走,總價值折合人民幣共計31萬余元。次日,胡某某將贓款交給其叔叔張某某(另案處理)保管。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將贓款藏匿于自家停車位旁的雜物堆內,企圖掩飾贓款來源及性質。 新羅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其叔叔張某某也因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日前被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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