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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票據在市場經濟中有促進經濟流通、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作用。以16.8萬元換面值20萬元的匯票,如果承兌人拒絕承兌,能否請求返還購票款?近期,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票據“民間貼現”引起的糾紛案件。 2020年4月,武漢某公司以16.8萬元的價格從持票人福州某公司手中購得一張票面金額2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該匯票出票人和承兌人均為某地產公司,到期日為2021年3月6日。 匯票到期后,武漢某公司向銀行申請付款遭拒。某地產公司隨后以一張21.2萬元的新匯票置換原匯票,但新匯票在2021年7月到期后再次遭拒付。在此期間,福州某公司已辦理簡易注銷,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武漢某公司遂將福州某公司原股東陳某甲、陳某乙訴至長樂法院,要求確認票據轉讓行為無效并返還購票款16.8萬元。 長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武漢某公司與福州某公司之間并無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之間的票據轉讓行為屬于票據貼現行為。由于武漢某公司不具有國家特許經營資質,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因此案涉票據的背書轉讓行為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但原匯票已被新匯票置換,客觀上無法返還,因此法院判決確認票據貼現行為無效,并駁回武漢某公司返還購票款16.8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按照票面金額扣除自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向持票人支付剩余款項的業務,該業務須由具備法定資質的金融機構開展。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從事票據貼現,其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該案中,雙方既無交易關系,又無國家特許資質,雙方間的票據貼現行為無效。在此提醒廣大金融市場經營主體,特許經營的紅線不可逾越,明顯低于票面金額的“貼現”行為往往涉嫌違法,切勿貿然交易導致錢票兩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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