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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課、辦卡、充值......預付式消費越來越常見,但付款后課還沒上就后悔了該怎么辦?能夠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款”嗎?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預付式消費退款糾紛的相關案例。 案例回顧 今年5月13日,李女士為孩子在廈門A體育機構購買了113節體能課,總價12958元。合同寫明:退費要扣30%手續費,轉卡扣10%。然而課程尚未開始,孩子就表現出強烈的抵觸情緒。5月15日,李女士向機構提出全額退款申請,機構拒絕了李女士的退款要求。多次協商未果后,李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付款后7天內,消費者可要求返還本金 海滄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女士與機構簽訂的課程協議屬于“預付式消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付款后7天內,有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本金。 李女士5月13日付款,5月15日就提出退款,完全在7天期限內,合法合理。雖然合同寫了“退費扣30%”,但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在法定的7天解除權面前,并不適用。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課程協議,扣除未退還的贈品價值150元,機構十日內向李女士返還12808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七天無理由退款”有法可依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這一新規為預付式消費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中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明確了消費者“七天無理由”的退款機制,賦予消費者更大的權益保障?!捌咛鞜o理由退款”的適用條件:自付款起七日內,消費者向經營者請求退款,無需特別說明理由。 該機制也存在例外情形。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相同商品或服務,或者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相同商品或服務。當然,如果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退款條款,則以約定為準。 對于付款七日后的退款問題,新規同樣提供了保障。如果因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繼續履行對其明顯不公,消費者有權與經營者重新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 應理性消費,認真審查條款 消費者應理性消費,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商家。簽訂合同時認真審查條款,尤其是退費條款,避免簽訂“霸王條款”。在訂立合同后應及時履行合同,避免產生損失。經營者應盡量提升商品和服務質量,消除消費者的疑慮,增強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并禁設“霸王條款”。出現經營異常時,提前告知消費者并依規依約退還預付款,保障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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