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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法律意識不強、辨別能力低等特點,組織、教唆、引誘和利用他們實施犯罪行為,妄圖逃脫法律的制裁,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自作聰明的小伎倆,實則是掩耳盜鈴的拙劣表演,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審理了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盜竊案。 林某某和陳某某意識到自己已經成年,為了能偷到錢又不受處罰,便提議由自己負責接應,并提供路費等,聯系14歲的小明、15歲的小剛,盜竊被害人存放在車內的現金。 今年1月21日4時50分許,林某某伙同同案人小明(已行政處罰)在莆田市荔城區某地,由小明通過拉車門方式偷走被害人停放于此的一部黑色越野車車內現金5000元。當日5時5分許,林某某又讓小明到上述車輛上偷錢,小明獨自前往,偷走車內現金2500元。6時30分許,林某某伙同同案犯陳某某(已判決)微信聯系同案人小剛(已行政處罰),告知其有部車沒有上鎖,車上有現金,讓其過來偷。其間,陳某某得知小剛沒錢打車,向其發送40元微信紅包作為打車費,讓其坐車到雙方約定的地點見面。之后,由林某某、小明帶著陳某某、小剛到莆田市荔城區某地,由小剛通過拉車門方式偷走上述車內現金14500元,林某某、陳某某、小明在附近望風。 經查,林某某分得5500元、陳某某分得6000元、小剛分得10500元。其后,林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林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5500元,被害人對林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陳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6000元,同案人小剛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人民幣10500元。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22000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林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聯系未成年人共同參與盜竊,酌情從重處罰。依照《刑法》規定,以盜竊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組織、教唆、引誘和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紅線”。此類行為就是在未成年人的心中埋下“惡”的種子,在未成年人的成長中打上“劣”的烙印,影響未成年人正確人生觀的形成,對其以后的成長造成不可逆轉的負面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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