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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先生:三年前我兒子經人介紹認識一女子小婷,后來他們發展成男女朋友關系,于2023年國慶節舉行訂婚儀式,我們向女方支付了聘金、見面禮及“三金”首飾,并于當年年底舉辦婚禮。辦完婚禮后,小婷一直嫌棄我家各種不好,和我兒子分手。請問,我兒子雖辦了婚禮但未領證,我支付的29萬元彩禮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嗎?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包先生,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您兒子與小婷按照農村風俗訂婚、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規定,您可以要求小婷及其家人返還彩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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