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同約定“先開票后付款”,實際履行卻“先付款后開票”,付款方能否以未開發票為由拒絕付款?近日,閩清縣人民法院發布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0年10月,福州某建業公司因承建某項目工程,與某混凝土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其中明確約定“某混凝土公司需在付款前提供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逐漸形成了“先付款、后開票”的交易習慣,某建業公司多次在未收到發票的情況下先行支付了貨款。截至2023年8月,經雙方對賬確認,某建業公司尚欠某混凝土公司貨款共計508542.5元。2024年1月,某建業公司出具《付款承諾函》,承諾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但到期未履約。某混凝土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貨款、違約金及律師費等費用。 訴訟中,某建業公司辯稱,根據合同約定,某混凝土公司應先開具等額發票,其未開具發票已構成違約,某建業公司有權拒絕付款。盡管合同中有“先開票后付款”的書面條款,但實際交易中已形成“先付款后開票”的慣例,某建業公司以此作為拒付理由。 法院審理 “先開票后付款”已變更,買方不得拒付貨款 閩清法院審理認為,某混凝土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供貨,而某建業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貨款。雖然合同約定某混凝土公司應在收款前開具發票,但開具發票屬于附隨義務,并非主要合同義務。 法院指出,在雙方已完成供貨、對賬,且某建業公司已出具《付款承諾函》的情況下,建業公司以對方未履行開票這一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身支付貨款的主要義務,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建業公司多次采取“先付款后開票”的做法,雙方已通過實際行為對原合同中“先開票后付款”的約定作出了變更,并未嚴格按原條款履行。因此,法院對某建業公司以未收到發票為由拒絕付款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后,某建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交易習慣具有法律效力 買賣合同中,“供貨”與“付款”是核心主義務,“開具發票”通常為附隨義務。在具體案件中,需結合合同的具體條款、未開票原因以及是否同意開票等具體事實及舉證情況綜合審查。該案中,書面合同約定雖然重要,但實際履行中的交易習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出具付款承諾后,應按承諾及時履行,切勿濫用“先開票后付款”的約定逃避付款責任,否則不僅需承擔付款義務,還可能因逾期付款面臨承擔違約金、利息等額外損失。同時,企業在交易中,應妥善保存付款憑證、發票簽收記錄、對賬函等材料,一旦發生爭議,這些證據可有效證明實際履行情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