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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劉某等人與毛某勞務糾紛一案,由同安法院于2023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劉某支付毛某13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未在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并在強制執(zhí)行階段,故意隱瞞其名下車輛的財產(chǎn)狀況。劉某因拒不履行執(zhí)行義務的行為被法院處以司法拘留15日后,仍在2024年6月法院責令其交付名下車輛時拒不交付,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 近日,劉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公開開庭審理。考慮到劉某已經(jīng)足額履行債務,法院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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