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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關系,然而退房時,租客與房東卻常常因退房驗收爭議,引發押金退還、房屋損壞賠償等糾紛。近日,閩侯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房東扣留押金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7月,大勇(化名)將已裝修且出租使用10年左右的房屋出租給小陽(化名),并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押二付一”,月租金2600元,押金5200元,租期至2024年6月止。 租期屆滿后,小陽清空、搬離出租房,并通知大勇收房。大勇在驗收房屋時發現房屋洗手池下方水管破裂滲漏,兩側墻腳出現不同程度墻漆脫落。大勇認為這些損壞是因小陽使用不當所致,依據合同約定應由小陽承擔維修責任。小陽則主張該情況屬于房屋自然損耗,維修責任應由大勇自行承擔。雙方溝通未果后。 為盡快重新招租,大勇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并以維修費用及因維修導致房屋空置一個月產生的租金損失為由,拒絕退還押金。2024年9月23日,小陽向閩侯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勇返還押金5200元。 法院審理 水管老化等屬自然損耗,出租人應承擔維修義務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提供功能完好且適于出租的房屋系其應有義務,若房屋及附著物發生自然損壞影響使用的,出租人應及時維修。案涉房屋已出租使用10年左右,洗手池下方排水管作為易損件發生老化滲漏等屬正常現象。此外,大勇在裝修時未對洗手池下方等潮濕區域采取充分的防水防潮措施,難以避免白灰墻面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受潮脫落。 根據法庭調查和該案證據,無法證明房屋墻面損壞系因小陽不當使用造成。同時,大勇主張的房屋維修費用亦明顯超出修復受損墻面的合理費用。小陽為“好聚好散”自愿補償大勇500元。最終,法院判決大勇退還小陽押金4700元,雙方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無正當理由,出租人不得隨意扣減押金 隨著房屋租賃市場的日益壯大,退租時“收房”“押金”之爭也成為矛盾糾紛的集中點。押金具有擔保功能,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約定為:合同期滿或解除,承租人無違約,出租人需退還;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沒收或抵扣。無正當理由,出租人不得隨意扣減押金。該案中,房屋洗手池下水管老化滲水與周圍墻面脫落系房屋長期使用中產生的正常損耗,亦無證據證明系因小陽不當使用造成房屋損壞,故大勇抵扣損失、沒收押金的理由不成立,應當退還押金。 法官提醒 新規明確押金條款,保障雙方權益 今年9月15日,《住房租賃條例》正式施行,對出租與承租雙方的活動、住房租賃企業及經紀機構的行為均提出了明確要求。條例明確規定,住房租賃合同中應當清晰載明押金數額、返還時間以及可扣減押金的具體情形,強調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為便于雙方明確權責,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此外,為避免退租時產生糾紛,雙方在入住及退房環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共同記錄房屋狀況,作為交接確認的客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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