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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福鼎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盜竊案,福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 今年1月,陳某某在福鼎市多次實施盜竊。1月15日晚,陳某某趁某小區住戶房門未鎖,盜走兩瓶品牌白酒、一臺筆記本電腦、六包細支香煙、一床被子及數十元硬幣,事后將部分物品變賣或丟棄。1月20日晚,陳某某又通過未裝修房屋攀爬至某住戶樓頂,先后兩次嘗試入室盜竊,其中一次未盜得財物,另一次盜走一條金手鏈和一部舊手機。1月25日下午,陳某某再次從某店鋪后門潛入,盜走一箱腰果和一箱香蕉片。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某系累犯,且在一個月內連續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歸案后雖認罪認罰,但法律絕不姑息此類行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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