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詩和遠方”到“生死救援” ——律師解析旅游徒步的法律警示錄 “攀登人生的第一座雪山”“徒步丈量世界”……戶外運動作為近年來興起的娛樂項目,是早九晚九打工人的休閑娛樂方式,登山徒步、穿越自然保護區也漸漸成為年輕人親近自然、釋放壓力的選擇 。但是戶外徒步在商業化運營過程中,卻潛藏著法律風險。國慶假期,幾起發生在高海拔地區的生死救援引發熱議。對此,記者邀請福建大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高玲律師,為大家深度解析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識。 事件回顧 10月2日,在海拔4700米的四川甘孜丹巴縣丹東鎮的卓雍措湖埡口附近,一名女游客出現高反、失溫等情況,路過的游客和當地警方、鎮政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接力救援,成功將女游客運送下山送至醫院。 據最新報道,被救女游客已進行手術,目前仍在昏迷中,有成植物人的可能,其家人發起公益求助籌集治療費用。 熱點回顧一:同行者的救助義務 在該名女游客已出現高反不適癥狀之時,一名自稱是該遇險女游客旅游“搭子”的男子,讓偶遇的陸先生等二人“幫忙看著”該女游客后,繼續前行。網友質疑女游客被“搭子”拋棄,其父母也未能完全搞清楚“搭子”是否在女兒出現嚴重高反時盡到充分救助責任后離開。 問題:在共同參與高海拔徒步這類危險活動時,同行者在隊友出現危險后,應該承擔怎樣的救助責任?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相關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當共同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如高海拔徒步)時,同行者之間因“在先行為”形成特定的互助與保障關系。當有人出現危險時,同行者負有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救助義務,包括采取及時呼救、提供必要幫助、陪同等待救援等措施。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致損害后果擴大,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同行者不能隨意拋棄處于危險中的隊友,否則可能要為自己的不作為承擔法律后果。 但值得一提的是“自甘風險”原則與救助義務間的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相關規定,自愿參與高風險徒步活動的成年人,若同行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通常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若同行者行為導致他人陷入危險(如慫恿無經驗者挑戰高危路段),則可能因“先行行為”產生救助義務。例如,若“搭子”擅自更改路線導致迷路,或未提醒防護導致同伴高反,需承擔相應責任。 熱點回顧二:緊急救助的“好人條款” 陸先生等二人扶著女游客走走停停,直到卓雍措的湖邊,遇到另一個團隊,其中有兩名醫護人員,他們拿出急救毯為女游客保溫,展開一系列急救。隨后,陸先生等二人因行程緊張,就將救援行動“交棒”給了后來的團隊。參與救援的人相繼撥打救援電話,沒多久,救援人員及時趕到。 問題:在緊急救助過程中,如果救助人因為救助行為不小心對受助人造成了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相關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被稱為“好人條款”,旨在鼓勵見義勇為,消除施救者的后顧之憂。法條明確規定,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自愿實施緊急救助,即使在這個過程中無意造成受助人的一些損害,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為在類似突發事件中伸出援手的普通人提供法律保障,讓更多群眾在面對他人危難時能夠更放心地伸出援手。 熱點回顧三:非正式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網傳,女游客是通過網絡或青年旅社結識旅游“搭子”組隊出行。 問題:對于非正式組織的高海拔徒步活動,發起人或組織者需要承擔哪些具體的安全保障義務?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相關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使是AA制或自發組成的“驢友團”,活動的發起者、策劃者或實際控制行程的人,也被視為組織者。他們有義務對活動路線、風險進行評估,告知參與者潛在危險,準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并在危險發生時組織有效救援。若組織者存在過錯,如選擇超出隊員能力的危險路線、缺乏基本應急預案等,需對由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組織者不能因為活動是非正式的,就忽視這些安全保障責任。 熱點回顧四:經營者義務的安全保障與風險告知義務 相關新聞提示,游客到高海拔等地區旅游要選擇有經營資質的旅行社,并聽從專業人員指導。 問題:旅行社等經營者在組織高風險旅游項目時,具體需要履行哪些安全保障和風險告知義務?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條及《旅游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相關規定,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高空、高速、水上、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如果經營者未盡到這些義務,導致游客受傷,游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相關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等經營者不能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游客的安全保障。 熱點回顧五:盲目冒險需擔責 該事件動用了當地警方、政府工作人員和醫療資源進行救援,類似的徒步被困事件頻發,消耗了大量公共救援力量。 問題:當個人因盲目冒險導致遇險并動用公共資源救援時,個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公民在享受探險自由的同時,也負有對自身安全負責的義務,并應審慎評估行為風險。當因個人盲目冒險導致遇險,并動用公共資源救援時,其行為就超出純粹的個人風險范疇。我國部分地區已出臺規定,對于違反禁令、明知故犯的探險活動,救援成本可能由活動組織者或被救人承擔。這體現法律在保護公民生命安全的同時,也引導公民樹立責任意識,要求個人在從事高風險活動時,必須將可能消耗的社會公共成本納入考量,不能將公共救援視為無條件的保障。 【新聞多看點】 國慶假期,在青海省門源回族自治縣老虎溝地區,多名徒步者因遭遇惡劣天氣被困,截至10月11日17時,已有251人被成功轉移,仍有1人不幸遇難。與此同時,國慶中秋期間,四川、甘肅、新疆、青海等多地紛紛發布禁止在部分未開發區域開展探險、徒步等活動的通告與公告,明確指出擅闖者可能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問題:針對在未開發區域進行戶外徒步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么相關的法律建議? 律師解答 孫高玲律師:我國法律法規對在未開發區域開展徒步等旅游活動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定。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該條例第二十八條也指出:“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這意味著,自然保護區劃定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嚴禁開展旅游活動,徒步等行為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我國《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九條同樣明確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以及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禁止亂扔垃圾。并且,游客不得在景區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即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開展游覽活動。 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進行徒步等活動的行為,不僅違反上述法規,還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責任。《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這意味著,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將面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若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后果,違法者還將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責任。除了要承擔生態恢復補救責任,支付更高金額的罰金外,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若因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進行徒步等活動,引發森林火災、破壞珍稀動植物棲息地等嚴重生態破壞事件,違法者將可能因涉嫌失火罪、非法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未開發區域導致傷亡的情況,適用“自甘風險”原則。總之,在未開發區域進行戶外徒步活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徒步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切勿盲目冒險,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關于徒步 在高海拔地區徒步有何注意事項? 一是關注官方提醒。出行前密切關注目的地官方發布的最新資訊及安全提醒,詳細了解目的地路線、潛在風險等相關情況。 二是提前規劃路線。根據自身體能狀況與地形地勢等條件,合理選擇難度適宜的徒步登山路線,并提前仔細規劃,避免擅自“野徒”前往未開發、未開放的危險區域。 三是合理安排時間。預留充足的徒步登山時間,確保在天黑之前下山或抵達住宿地點,以防止夜間滯留山中迷路、失溫而遇險。 四是確認天氣狀況。山中天氣多變、溫差較大,需密切關注官方發布的天氣預報與氣象預警,如遇惡劣極端天氣,及時調整行程,避免冒險出行。 五是準備衣物裝備。備好羽絨服、沖鋒衣等防寒保暖衣物和太陽鏡、防曬霜等防曬用品,穿著防水、透氣、舒適的登山鞋,準備充足的飲用水、電解質飲料與巧克力等高能量食物,同時攜帶雨具、登山杖、照明燈、充電寶等必要徒步登山裝備及創可貼等應急藥品。 遇到險情時如何求救? 一是煙火信號求救。生三堆火是國際通用的受困信號。生三堆火,使之圍成三角形,燃燒的火焰可以發出求救信號,也能防動物的襲擊。 二是燈光信號求救。夜間使用手電筒或閃光燈向飛機或遠處可能有人的地方發出求救信號。燈光求救方式為“三短+三長+三短”。 三是沿途做好標記。一方面可以讓救援人員發現,另一方面在自己返回時,不至于迷路。 律師提醒 戶外探險有邊界,法律準則須遵守 在探索自然、追求“詩和遠方”的征途中,合理合法的行為準則顯得尤為重要。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這在戶外活動中同樣適用。同行者在面對他人遇險時,負有不可推卸的救助義務,這是法律與道德的雙重要求。緊急救助中的“好人條款”則體現法律對見義勇為的鼓勵與保護,讓施救者能夠無后顧之憂地伸出援手。而活動組織者與商業經營者應嚴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確保活動參與者的安全與健康。 此外,個人在享受探險自由的同時,也需承擔對自身安全負責的義務。盲目冒險不僅可能危及自身生命,還可能消耗大量公共資源,對此法律亦有明確規定,違規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總之,戶外活動應合理合法,既要追求心靈的自由與遠方的風景,也要嚴守法律底線,尊重生命,共同守護一個安全、和諧的戶外環境。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