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 近日,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案件,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23年至2024年4月間,顏某在明知上家侯某某等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通過網絡向下家陳某等人收購實名注冊的某網購平臺店鋪賬號,并以每個500元的價格轉賣給侯某某等人。此外,顏某還提供賬號被封停后的“解封”服務,從中賺取200至300元不等的差價。 由于該網購平臺賬戶異地登錄會影響信用評級,上家要求使用服務器云端登錄,且一個云端賬號只能綁定一個店鋪賬號。為此,顏某以每月25元價格租用服務器云端賬號,再以每月50元轉售給上家,從中賺取每月25元的差價。 經查,截至案發,顏某共計售出103個網購平臺賬號,非法獲利56650元。這些賬號涉及3起電信詐騙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共計161499元。 馬尾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賬號支持與技術便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考慮到顏某自愿認罪認罰,且主動退贓退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