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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一人協助走私轉運,兩人充當中介賺取差價,一人直接收購走私凍品,四人因共同參與走私違法活動均難逃法網。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判處蔣某田有期徒刑1年4個月,分別判處梁某孩、許某捷、林某奇有期徒刑1年至9個月、緩刑1年6個月至1年不等刑期,并分處罰金。 2024年10月間,蔣某田明知虞某平(另案處理)等人欲走私凍品入境牟利,仍以一趟1萬元的報酬受雇駕駛出海接駁凍品的船舶、幫助招募船工,并應虞某平等人要求,通過董某規(另案處理)的介紹向他人租借4本船員證書。在轉運過程中,剩余部分凍品由于退潮未能轉運上岸,虞某平等人決定將漁船上的剩余凍品轉賣給他人。董某規遂聯系了許某捷。許某捷經與林某奇商議,決定幫助聯系買家并從中賺取差價,后梁某孩以3.2萬元/噸的價格收買該批走私凍品,并安排人員接運。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田、許某捷、林某奇伙同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梁某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綜合四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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