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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約定房產屬個人 復婚后可否轉為共有 法院: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轉化 離婚時約定房產歸個人所有,復婚后房產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約定糾紛案。 案情回顧 林某與董某于2012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8月,雙方經協議離婚,約定原預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歸女方林某所有,貸款由林某負責償還。但二人離婚后,該房產并未進行變更登記,仍為雙方共同共有。 2021年7月,林某與董某復婚。2024年1月,該房產按揭貸款結清后,因董某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林某遂以確認該房產所有權為由訴將董某訴至福鼎法院。 法院審理 復婚不改變婚前財產約定 福鼎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董某登記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該協議明確約定房產歸林某所有,應予以確認。二人復婚后并未對案涉房產的權屬問題進行重新約定,案涉房產并不因二人婚姻關系的改變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官說法 婚前個人房產復婚不轉共有 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對自身權益的安排,承載著情感與責任。該案中,雙方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對過往婚姻財產關系的清晰界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與一般的贈與合同性質不同,應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若已登記離婚,則贈與協議的目的已經實現,故贈與條款不能隨意撤銷。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夫妻雙方離婚時若約定房產歸屬,復婚這一行為也并不當然使已約定歸屬一方的個人財產自動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復婚后,若未對財產所有情況進行重新調整,即使婚后二人共同償還一方名下房產的貸款,該房產也不因共同還貸行為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離婚時求分割共同還貸房產,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若婚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對財產約定進行調整和明確,既能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也是對彼此權益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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