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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法官,陽光房拆了,漏水問題徹底解決,賠償款也到賬了,多虧了你們。”近日,惠安法院城關法庭的洪法官撥通回訪電話,聽筒那頭,當事人葉女士(化名)的聲音里滿是卸下煩心事的輕松。 這通電話背后,是一場持續多年的因陽光房漏水引發的糾紛。 2020年底,經朋友介紹,葉女士找到王先生(化名)定制陽光房,滿心期待能在午后享受愜意時光。可陽光房剛投入使用,漏水問題就接踵而至,導致葉女士家中陽臺地板泡水膨脹、脫落,天花板嚴重發霉,“開心事”變成了“煩心事”。 葉女士多次聯系王先生維修,對方雖反復打膠處理,卻始終未能根治。歷經漫長協商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解無果后,葉女士最終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調解,雙方對“漏水原因”各執一詞。 “房子漏水是房屋梁位問題導致的,我也沒辦法。”王先生辯稱漏水系房屋梁位問題所致而非其施工責任,強調自己已盡到維修義務;葉女士則認為是施工質量不達標。雙方情緒激動,爭議頗大,案件陷入僵局。 為明晰責任,葉女士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陽光房漏水與王先生制作安裝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王先生制作安裝的陽光房與漏水問題存在關聯性,且參與度為100%。 拿到鑒定報告后,葉女士緊接著申請財產損失鑒定。可承辦法官一算賬犯了難:此前因果關系鑒定已花了2萬多元,若再進行損失鑒定,可能讓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后續賠償履行也會更難。 “不能讓糾紛‘越拖越重’。”承辦法官決定在第二次委托鑒定前,再次組織調解,通過多次電話、面談方式與王先生溝通、分析利弊,促成王先生同意協商賠償方案。 然而,在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時,氣氛卻劍拔弩張。葉女士要求賠償的數額與王先生的預期有很大出入,雖經法官耐心協調,雙方仍無法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無奈之下,法官根據葉女士申請啟動了第二次鑒定程序。 案件移送鑒定后,法官從鑒定人員處了解到財產損失鑒定歷時久、難度大、費用高,且可能存在無法鑒定或結論與預期差距較大的風險。為此,法官決定繼續耐心與雙方溝通,細致分析訴訟成本、時間投入及后續執行風險,綜合案情與雙方意見提出調解方案,促使雙方冷靜考量得失。 經過幾十個電話溝通、十余次面對面、“背靠背”調解后,雙方最終達成初步調解方案:由王先生退還定作款,賠償葉女士經濟損失,葉女士退還陽光房。而第二家鑒定機構亦表示可全額退還鑒定費用。 本以為調解方案落定,可簽訂協議當天,雙方又因“拆卸時間”“付款時間”爭執不下。 “葉女士的顧慮,不如請黃法官來幫幫忙?”承辦法官敏銳察覺到癥結,當即聯系了派駐惠安縣綜治中心“勞模法官調解室”、化解此類矛盾經驗豐富的黃志平法官。 雙方一拍即合。黃法官先后與葉女士及其母親、代理律師溝通,深入淺出地釋法說理之余,更以老一輩的生活經驗幫助葉女士一家排除顧慮,承辦法官則趁熱打鐵安撫雙方情緒,并適時提出可行方案。 “就按法官說的來。”在兩位法官的合力疏導下,雙方定下了拆卸與付款時間,并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當場簽訂了調解協議。 如今,葉女士與王先生均已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完畢,“陽光房不陽光”的問題撥云見日。回訪電話里,二人都多了份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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