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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明知需持證經營,卻為節省成本大量囤積、售賣煙花爆竹。近日,經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某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8000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陳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3家煙花爆竹銷售公司訂購貨物,訂單金額合計30余萬元,實際收到的煙花爆竹貨值共計8萬余元。此后,陳某某在其經營的某香紙燭批發行非法銷售上述煙花爆竹。 2024年1月,城關派出所民警在陳某某倉庫依法查扣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442件,經核算,該批查獲貨物價值16908.47元。截至案發,陳某某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銷售金額已達71551.53元。 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連城縣檢察院經依法審查認為,陳某某違反國家關于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綜合考量陳某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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