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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的窨井蓋缺失,導致路人員墜井受傷,誰該為此擔責?近日,光澤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因窨井蓋缺失導致的人身損傷賠償案作出判決。 案情回顧 2024年2月一天的晚餐后,王某與朋友相約在光澤縣某路段散步,途經一光線昏暗處時,二人正聊得興起,未注意到人行道上的窨井蓋缺失,王某不慎墜入井中,造成三根肋骨骨折。事發后,王某多次找相關部門協商賠償問題未果,遂將窨井的使用者移動公司、電信公司、廣電公司訴至光澤法院。 法院審理 多家窨井使用管理者共同擔責 光澤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窨井為鋪設、維修通信線路專用設施,鋪設有電信公司、移動公司、廣電公司的通信管道,另有一資產管理公司系未出售管道所有權人,四家公司對窨井均有管理責任。因四家公司均疏于履行維護管理職責,導致王某意外墜井受傷,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而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未盡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在審理中,王某自愿放棄對資產管理公司主張權利,故法院依法判決電信公司、移動公司、廣電公司三家公司連帶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9000余元。判決生效后,三家公司如數支付賠償款。 法官說法 窨井傷人適用過錯推定 放棄訴請不影響責任劃分 窨井蓋雖小,卻關乎著群眾“腳底下的安全”,窨井等地下設施通常設于道路等公共場所,一旦發生井蓋丟失、破損等現象,潛藏較大的公共安全隱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門就地下設施損害責任作出規定,并明確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由責任主體反證證明自己已盡管理職責,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作為窨井的使用管理者未履行巡視義務,在窨井蓋丟失的情況下,未及時修補,導致事故發生,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該案中,另一個焦點就是王某作為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會不會影響其他共同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承擔比例?其實并不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明確“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在主張自身權益時,對需追加的侵權人一定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切勿因疏漏造成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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