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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我嫂子在1992年借用她姐姐的名字跟別人登記結婚,并生活在一起,結婚證上是她本人的照片,但是身份證號碼是空著的。2023年,她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用她的真實姓名跟我哥哥結婚,我哥哥對此毫不知情。請問,她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重婚? 【解答】 李葆明(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李女士,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或對方有配偶,仍然故意與之結婚或共同生活。客觀行為方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已經登記結婚,有配偶了,還和他人進行第二次登記;二是與原配已登記結婚,后又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而同居生活屬重婚罪。據您所述,您嫂子先借用其姐姐的名字與別人辦理結婚登記,這是形式要件,其結婚證僅有其姐姐的名字、身份證號碼未填,均屬登記瑕疵。男女雙方有結婚合意和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行為是實質要件,她第一次辦理登記的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此,后來她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又以真實姓名與您哥哥登記結婚的行為是構成重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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