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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江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個月、緩刑2年。 經查,2014年左右,江某某從龍巖市新羅區一家五金店鋪購買一支射釘器用于平時干活使用。自2024年8月起,江某某在網購平臺先后購買無縫鋼管、迷彩膠帶、折疊槍托,在家中將射釘器進行改裝,改裝完成后持射釘槍到村里打鳥。2024年12月25日,江某某被警方查獲。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江某某未經法律許可私自購買配件改裝射釘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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