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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當離婚協議成為逃債的幌子,房產無償轉讓成為精心設計的“空殼游戲”,對于這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逃債套路,債權人應該怎么辦?近日,連江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借離婚協議逃避債務的案件。 李某樂與吳某鳳于1993年登記結婚,婚后購有福州市晉安區某小區單元房一套,并登記于李某樂名下。2013年2月7日,李某樂向原告林某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樂僅償還了部分款項。隨后,原告林某催討無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樂敗訴后,原告林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林某發現:2024年1月24日,李某樂將原登記在自己名下的這套房屋變更登記為吳某鳳單獨所有;6天后,雙方便在連江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該套房產歸吳某鳳所有。 林某認為,此舉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導致其債權無法實現,于是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產分割的條款。 庭審中,李某樂與吳某鳳辯稱,離婚財產分割系雙方自愿,合法有效,不存在惡意逃債。 法院審理后指出,李某樂在離婚分割財產前,已明確知悉自己對林某負有債務且未完全履行。在此情況下,雙方協議將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無償轉讓給吳某鳳個人所有,且吳某鳳未支付任何對價補償,協議中亦無子女撫養費等其他財產安排。法院認為,該財產分割明顯失衡,存在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 最終,連江法院判決撤銷李某樂與吳某鳳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涉案房產分割的約定。 法官提醒,離婚協議絕非“逃債神器”。法律不會縱容任何惡意逃債行為。債務人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才是正道;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應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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