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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資金周轉難題,借款人將金項鏈質押給債權人,雙方約定“超過一期沒補息就熔化,互不相補”。5年后金價大漲,借款人索要賠償,已將項鏈熔化的債權人卻認為自己按約定行事無需擔責。近日,泉州市洛江區法院審理了該起質押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2019年,因資金周轉需要,陳某向吳某借款9800元,并約定借款利息。為擔保該筆債務的履行,陳某將一條金項鏈出質給吳某占有,雙方約定“超過一期沒補息就熔化,互不相補”。 借款后,陳某僅支付1400元利息,便未再償還本金和剩余利息。隨著時間推移,黃金價格大幅上漲。5年后,陳某聯系吳某,希望處理質押金項鏈事宜,卻得知金項鏈已被處置。 吳某稱,陳某已多期未支付利息,自己亦多次進行催收,并曾通過微信明確告知,如再不付息將熔化項鏈。吳某表示該項鏈已于2019年年底熔化處理。 陳某對此表示無法接受并反駁稱,當初借款時將項鏈質押于吳某處,并已支付部分利息,該項鏈價值遠高于借款本息,吳某進行熔化處置應當事先征得其同意。 雙方各執一詞,協商無果后,陳某將吳某訴至洛江法院,要求吳某按照當前黃金市場價格賠償自己的損失。 法院審理: “熔化條款”無效 質權人應賠償 洛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與吳某之間形成質押合同關系,但雙方之間關于“超過一期沒補息就熔化,互不相補”的約定,因涉及質押財產所有權轉移而屬于無效約定,即陳某違約時,吳某無權直接處置案涉黃金。 現案涉黃金實際上已被熔化,無法返還,而陳某亦未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均認可項鏈被熔化時的價值,以及截至熔化時陳某應償還的本息總額,最終認定吳某需賠償陳某部分款項。 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吳某已向陳某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說法: 質押權實現應通過法定途徑 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指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因此,當事人關于債務人違約時質押財產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應當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若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質權人須合法實現債權 出質人應依約履行債務 日常生活中,涉及借款質押時,雙方需格外注意法律邊界。一方面,債權人切勿因“約定在先”就擅自處置質押財產,即便債務人違約,也應通過協商折價、拍賣或變賣等合法途徑實現債權,避免因擅自處分而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債務人作為出質人,應及時履行還款義務,若發現質押財產被不當處置,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雙方簽訂質押合同時,建議明確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及行權方式等關鍵信息,必要時可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避免因約定無效或條款模糊引發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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