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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愛轉賬,如何好聚好散? 法院:特殊數(shù)字紅包屬情感贈與,大額消費應酌情返還 情侶在戀愛期間常常有頻繁的經(jīng)濟往來,一旦感情破裂分手,這些“甜蜜的付出”能否一筆筆算清楚,甚至通過法律途徑要回?近日,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情侶分手經(jīng)濟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李某和黃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戀愛初期,李某就為女友黃某購買手機及黃金首飾等物品。戀愛期間,黃某也多次給李某發(fā)送餐飲、衣服及飾品等鏈接要求李某代為付款,金額從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二人戀愛期間,李某通過社交APP為黃某支付約幾十筆款項共計8萬余元。半年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李某認為黃某的行為性質屬于不當?shù)美蠓颠€其在戀愛期間為黃某花費的8萬余元。黃某不予認可,認為戀愛期間的款項均系李某自愿贈與,無需返還。 法院調解 “情債”非必償 “大額”酌情還 承辦法官在開庭前仔細梳理了案情,發(fā)現(xiàn)李某所訴的8萬余元系由多筆不同性質的轉賬和消費構成。如果直接判決,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精力甄別每一筆款項的性質,還可能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為此,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一方面向李某釋明:法律上,戀愛期間為表達情意、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開銷(如餐飲、旅游)以及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如“520”“1314”),通常被視為一般性贈與,一旦交付,贈與即完成,要求返還缺乏法律依據(jù)。另一方面,法官也與黃某溝通,引導她認識到,從社會公平和誠信角度出發(fā),對于金額較大且超出日常消費水平的贈與,在分手后酌情返還部分,有助于糾紛化解。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放下對立情緒,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調解協(xié)議:黃某一次性返還李某1.2萬元。協(xié)議簽署后,款項當即履行完畢,這場因戀愛引發(fā)的糾紛,在庭前化解。 法官說法 結婚目的無法實現(xiàn) 附條件贈與應返還 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為增進感情而進行的合理消費,是以戀愛為目的自愿支付的費用,系贈與,嚴格意義上不屬于法律關系中不當?shù)美姆懂牎5牵绻鲆话愕恼I钚枨螅@然不是戀愛男女的正常贈與行為。在代付的款項中,除合理消費部分,其余應當認定為一方為鞏固戀愛關系,以達到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若雙方結婚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另一方取得該類款項的行為已無合法依據(jù),應予以部分返還。 法官提醒 理性健康戀愛 明確贈與性質 戀愛關系并非法律關系,其在帶來情感慰藉的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在戀愛期間的經(jīng)濟往來中,應保持理性謹慎: 一是理性消費,量力而行。對于具有特殊象征意義的“520”“1314”等小額紅包及日常的共同消費,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為維系和發(fā)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一般不予返還。戀愛期間的消費和贈與應基于自己的經(jīng)濟能力,不應為維系感情而過度負擔。 二是大額贈與,明確性質。對于房產(chǎn)、車輛、大額現(xiàn)金等重大財產(chǎn)的處置和大額經(jīng)濟給付,最好能明確其性質是借款、共同投資、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必要時可保留書面憑證,避免日后產(chǎn)生爭議。 三是健康婚戀,互相尊重。感情是建立在彼此尊重、真誠付出的基礎上,不應與金錢過多捆綁。當感情無法繼續(xù)時,雙方應理性溝通,協(xié)商處理經(jīng)濟問題。司法救濟雖是途徑,但協(xié)商溝通往往是化解情感糾紛、降低雙方傷害的更優(yōu)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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