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女士:我因產后需要護理,遂與某家政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由某家政公司安排月嫂為我提供護理服務。我支付相關報酬后,某家政公司安排月嫂小楊為我服務。小楊在提供護理服務期間因晾曬的衣服滴水導致地面濕滑而摔傷,治療花費醫療費5000元。請問,我需要對小楊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嗎? 【解答】 張麗萍(上杭縣檢察院檢察官):王女士,您好!您無需對小楊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小楊是在您家中受傷,但您是與家政公司達成的服務協議,小楊受家政公司指派前往您家中工作,因此您僅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義務關系,與小楊無合同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晾曬衣物屬于小楊的工作范圍,且您對小楊的摔傷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小楊與家政公司依法成立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之規定,小楊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張工傷損害賠償。如果小楊未與家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僅為家政公司雇傭后安排至您家提供護理服務,那么小楊與家政公司之間就是屬于勞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則應綜合考慮家政公司與小楊對此次損害發生的過錯程度來劃分責任。 □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