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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2022年3月,賴某因向盧某借款,將自己的車輛抵押給盧某。后盧某多次向賴某催討欠款無果,便將賴某抵押的車輛變賣,以抵償債務。經雙方協商,盧某同意賠償賴某5000元,且約定此次賠償后,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然而,2024年11月15日,賴某偶然遇見盧某,想起當年車輛被變賣的事情,遂上前與盧某理論。在盧某不愿理會的情況下,賴某情緒失控,沖上前對盧某拳打腳踢,盧某隨即報警。經鑒定,盧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賴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遂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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