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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永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今年3月28日,黃某瞄準簡某有購買家豬的需求,虛構“有農戶賣家豬”的事實,與簡某約定好交易價格后,以“支付訂金”和“運豬需修路”為由,先后讓簡某轉賬2000元訂金及3000元修路費。后續為掩蓋騙局,黃某又向簡某謊稱“超過運豬時間,已支付費用被農戶沒收且不予退還”,以此搪塞簡某的質疑。 4月8日,黃某再次以“可幫忙購買家豬”為由實施詐騙,簡某未察覺異常,再次預支6000元訂金;4月9日,黃某進一步編造“可提豬”的虛假信息,誘騙簡某支付2萬元貨款。直至簡某多次等待提豬未果、聯系黃某溝通無果后,才意識到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簡某共3.1萬元,遂依法以黃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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