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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廢舊輪胎 貨不對板怎么辦? 法院: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賣方應承擔退款賠償責任 購買的廢舊輪胎不符合要求,買受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貨物質量問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30日,經中間人陳某介紹,買方姚某與賣方李某達成廢舊輪胎買賣協議。雙方約定,姚某向李某購買廢舊輪胎共計41.36噸。協議達成后,姚某隨即向李某妻子季某轉賬支付貨款5.7萬元,并在附言中明確注明為“輪胎款”。同日,李某便將貨物從浙江溫州發往姚某所在的永安市。 然而,姚某在收到貨物進行查驗時,發現這批“廢舊輪胎”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其中混雜了大量不符合約定的物品。因貨物品質與約定不符,姚某拒絕接收,并將部分貨物臨時堆放在永安市大湖鎮金銀湖工業區內。此后,雙方就貨款如何處理等問題多次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姚某遂將李某、季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并賠償場地占用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 支持購買方退貨退款,違約方應賠償損失 受理該案后,永安法院于今年2月19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堆放在工業區內的案涉貨物進行現場勘驗、分揀和過磅。經確認,該批堆放的貨物總重量為18.52噸。勘驗分揀結果顯示,其中實際為廢舊輪胎的僅有7.16噸,而非廢舊輪胎(即不符合約定的雜物)重達7.98噸,另有姚某主張尚未分揀、應計入廢舊輪胎的貨物3.38噸。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核心在于認定李某交付的貨物是否符合約定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關于合同標的。根據姚某轉賬附言、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當事人的陳述,足以認定姚某向李某購買的貨物是“廢舊輪胎”。李某交付的貨物中混雜近8噸的非輪胎物品,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關于檢驗與違約。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限,姚某在收貨時及時檢驗并提出質量異議,符合法律規定。李某交付大量不符約定的貨物,導致姚某購買廢舊輪胎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根本違約。 關于責任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出賣人應對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法院支持姚某解除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向姚某返還部分貨款10996.44元,賠償場地占用費10500元,支付人工費2200元及設備費用1230元;姚某向李某退還非廢舊輪胎7.98噸。 法官說法 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該案爭議焦點在于買受人能否因貨物質量問題解除合同并要求返還貨款,以及場地占用費等損失的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在約定或合理期限內及時檢驗貨物。由于合同未約定檢驗期,姚某收貨后及時檢驗并提出質量問題,是其法定權利。而李某交付的貨物存在以次充好問題,致使姚某的合同目的落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姚某有權解除合同。關于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和第六百一十七條相關規定,出賣人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應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法院據此支持姚某要求返還部分貨款的主張,并基于貨物單價計算具體金額。對于場地占用費,因李某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姚某需額外占用場地存儲貨物,法院參照當地倉儲行情酌定費用標準,判定由李某承擔相應損失。 法官提醒 維護誠信原則 保障公平交易 買賣合同的核心在于“等價交換”,出賣人交付符合質量標準的貨物,買受人支付相應價款,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市場經濟秩序得以維系的基石。該案中,廢舊輪胎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返還貨款。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僅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保護,更旨在引導市場主體樹立契約意識、誠信意識,規范交易行為,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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