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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嬉戲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法院:各方均存在過錯,按比例劃分賠償責任 學生在校期間因嬉戲打鬧引發人身損害,責任該如何劃分?除涉事學生按過錯各自擔責外,若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是否應對損害承擔過錯責任?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校園人身損害案。 案情回顧 小陳與小李均為漳平某小學學生。在2024年某日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二人在操場嬉戲打鬧。其間,小陳突然抽走小李腳下的墊子,導致小李摔倒受傷。事故發生時,負責授課的老師因背對現場,未能及時發現小李摔倒情況。 事故發生后,小李向體育老師說明受傷情況,該名老師當即向其班主任匯報。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第一時間聯系雙方家長。小李母親許某趕到學校后,立即將小李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小李傷情為骨折,治療期間共支出醫療費2.7萬余元。后續經專業機構鑒定,小李的傷殘程度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2024年11月,就小李的損害賠償事宜,小陳家長、學校與小李家長三方多次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李及其家長遂將小陳及其家長、學校訴至漳平法院。 法院審理 未成年人致害監護人代償,學校失職亦需擔責 此案中,小李與小陳在校園相互嬉戲打鬧,雙方均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從事故成因來看,小陳在小李站立時抽走其腳下墊子,是導致小李摔倒受傷的直接原因。小陳作為六年級學生,已具備相應認知能力,應當預見該行為可能造成小李摔倒受傷的后果,其主觀過錯程度較大。因小陳系未成年人,根據法律規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由監護人代為履行。 關于學校責任,事故發生于體育課自由活動期間,小李、小陳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職責要求,授課老師應密切關注學生活動情況,及時防范安全風險。但事發時,任課老師未有效關注小李所在區域的動態,未能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在校園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故學校對事故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小李、小陳(由其監護人承擔)及漳平某小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均存在過錯。漳平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酌情確定此案責任比例:由小李自行承擔10%的責任,小陳的監護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漳平某小學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學校是否擔責核心看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監護人的管理和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相關規定,限制民事行為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明確,若學生在學校遭受人身損害的,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主要在于學校是否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教育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意識、事故防范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活動中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 此外,父母等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是法定職責,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將孩子交給學校,監護職責就轉移給學校。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在校,監護人都需履行對孩子的安全教育、行為引導義務,提醒孩子規避危險行為、尊重他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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